張貼日期: 2025-08-15 08:20:12 點閱:23
一、茲因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其中為管控高風險職務人員猝發疾病風險,減少不幸事件之發生,保障其身心健康及執勤安全,於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二十六條增訂高風險職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次數,為配合該辦法相關條文之修正及因應實務運作需要,爰修正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相關規定。
二、檢附保訓會原函影本、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