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115年1月2日臺教授國字第1145506507號函(副本)辦理。 |
| 二、 |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4項規定略以:「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爰旨揭事項請依公務員服務法,事先檢附相關證明報府核准後辦理。 |
張貼日期: 2026-01-08 09:47:27 點閱: 232 (1847.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115年1月2日臺教授國字第1145506507號函(副本)辦理。 |
| 二、 |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4項規定略以:「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爰旨揭事項請依公務員服務法,事先檢附相關證明報府核准後辦理。 |